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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说:汽车消费遭遇“白马非马”论
 
     
  据报载,成都消费者朱某购一辆轿车,维修时竟发现该车不仅维修过,且已跑2000公里。在其向商家索赔未果后,朱某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据《消法》第49条提出双倍赔偿要求。武侯区法院日前一审做出了“汽车是奢侈消费,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生活必需品”的另类判决,判朱某败诉。
  的确,《消法》第2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院之所以判朱某败诉,就是称汽车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如此“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的怪论,令人联想到那则“白马非马”的狡辩。如此怪论,难怪判决会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针对“白马非马”怪论,四川省消协明确表示,消费者购买的轿车属生活消费品,更属于《消法》保护的范围之内。而汽车公司把曾卖过的车,再以新车名义卖给消费者,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故消费者“肯定应该获得双倍赔偿!”假若依此逻辑,那消费者购买的彩电和手机,以及到高档餐馆吃饭和购买保健食品等,恐怕也都难以列入“生活消费”之列了。更何况仅仅成都一座城市,其私家车拥有量便已超过100万辆,假若上述逻辑成立,如此多的消费者都将被排除在《消法》的保护范畴之外了。果真如此,不知会令多少的汽车经销商在背地里窃笑呢!
  从判例的角度看,关于汽车属不属于《消法》保护的问题,实际早已有了现成先例。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02年8月,达县消费者朱某花费28.5万元购买一辆新雅阁轿车,后发现该车曾被撞坏。朱某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按《消法》规定双倍赔偿。今年初,四川省高级法院最终判决雅阁车归消费者朱某使用,汽车公司再赔偿其购车款28.5万元。面对版本如此相似的案例,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实在令人费解。
  “维权退一步,侵权进两步”。汽车消费遭遇现代版“白马非马”怪论,假若法律都不能保护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的话,那侵权一方的嚣张气焰,岂非注定要越发地肆无忌惮了吗?


来源: 新民晚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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