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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合格就没有缺陷吗 奔驰质量纠纷案开庭
 
     
  奔驰质量纠纷案珠海开庭

  该案因故两次推迟,昨天庭审就谁来举证产品有无缺陷辩论激烈

  车辆在落地时质量合格就说明没有缺陷吗?昨天,因故两次推迟审理的珠海奔驰质量纠纷案终于在珠海香洲区法院开庭,争议双方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由于这是奔驰第一次被告上法庭,吸引了多家媒体记者和一些奔驰事故受害者到庭旁听。
 
  原告曹长流在诉状中称,自1998年购得奔驰E240 A/T汽车一辆后,2001年4月22日,突然在启动中发现,该车方向盘失灵,汽车无法转向。经检查发现,汽车左胎尺(方向拉杆)自连接部位松脱,连接螺牙滑牙,致使该车方向盘失灵。由于调解不成,只好提起诉讼。

  原告坚持这是一个侵权案应该举证倒置,而被告则认为这是一个违约案,应该由原告举证。对于事故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双方都不愿意申请鉴定。法院经过休庭研究后,也没有对应由谁来鉴定做出裁决。法庭最后给予双方5天调解期限,若调解不成,法院将对此案作出判决。

庭审交锋 被告VS原告

  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代理人认为,本案性质是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而不是产品责任侵权案,被告应该是销售者。此外,他还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一定要产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的危险并产生损害才能认定产品有缺陷,构成侵权。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方向盘故障是事故车辆固有瑕疵。被告认为,他们的产品合格。被告还认为,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外部因素引起的,被告的技术人员在检查中认为该车本身不存在缺陷。而且,他们也无义务证明该车无缺陷,只需证明该车落地时质量是合格的。

  原告则认为,汽车的转向系统失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公安部有关技术标准可以认定该车是有缺陷的。该车落地时检验合格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缺陷,否则就不可能有汽车召回制度,因为缺陷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被发现,它的暴露应该有一个过程。根据《产品质量法》,该案是一个产品责任侵权案,适合举证倒置原则。被告如不能举证证明原告购买的汽车在生产制造中不存在缺陷,导致汽车转向系统失灵的原因是非生产制造的外部因素产生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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